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将由一年调整成183天
2019年4月4日 14:32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
【侨报网讯】3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1年调整成183天。
据悉,上述公告是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1年改为183天有何考虑?
中国财政部网站近日的消息指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由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是为了吸引外资和鼓励外籍人员来华工作,促进对外交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继续保留了原条例对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优惠制度安排,并进一步放宽了免税条件。这样一来,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税条件比原来就更为宽松了。
为什么将居民个人居住时间标准由1年改为183天?对此,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曾在去年9月26日对此给予说明:一是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与大多数OECD国家、金砖国家通行作法保持一致。二是与税收协定相互衔接。截止2018年7月底,中国已与107个国家(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标准是183天。三是简化和规范税收规则。维护中国税收管辖权和税基安全出发,参照国际通行时间判定标准,且有效防范“定期离境”恶意规避居民纳税人身份行为的发生。
附相关公告信息:
《公告》明确,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
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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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纽约侨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