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里的权力斗争
2018年6月29日 14:01信托里必须设置权力,并且写明,谁拥有这些权力。
关于信托,特别是家庭信托,我们和大家已经讨论过多次。信托里必须设置权力,并且写明,谁拥有这些权力。信托的权力有两种,它们是,增补和罢免信托人的权力,以及增补和罢免受益人的权力。我们向大家汇报过,两年前一个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信托里的权力和婚姻共同财产之间,建立了联系。在特定的条件下,某一方在信托里拥有的权力,可以等同为财产,这个财产可以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今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近距离的审视一下信托里权力的特质,以及它们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我们看一个近期的高等法院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里,老两口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这些子女都已成年,并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老两口经营海上青口养殖生意多年,生意颇具规模。数年前,在会计师的帮助下,老两口和儿子成立了家庭信托,这个信托具有下列内容:
- 设立人是会计师行的一个秘书;
- 信托人是老两口加儿子;
- 受益人是老两口,儿子以及和儿子相关联的人,例如儿子的妻子和子女等等;
- 儿子一人握有增补和罢免信托人的权力,以及罢免任何受益人的权力。
- 老两口和儿子都把养殖青口的设备过户到信托里;
- 老两口免除了信托欠老两口的债务;
- 但是儿子没有免除信托欠他的债务;
- 这个信托实际上拥有了维护和收获青口的资产。
在这个信托成立的同时,老两口以及他们的儿子和两个女儿又成立另一个信托。和第一个信托不同,他们把青口生意本身放在了这第二个信托里。在具体运作中,第一个信托给第二个信托提供维护和收获的服务。之后,第一个信托成立一个有限公司,用这个公司向第二个信托提供服务。
又在数年之后,老两口提出要出售青口生意(第二个信托拥有),他们儿子的反应非常强烈。除了其它一些动作外,他根据自己在第一个信托里拥有的权力,做了下列各项:
- 把他的父母亲从信托受益人里除名;
- 增加了两个新的信托人,一个是律师,还有一个是会计师。
老两口和儿子对簿公堂,他们提出的诉求包括请求法院宣布,他们受益人资格被除名和增加的信托人都不合法,都予以作废。
于是,法官要对此做出判决,儿子在信托拥有的权力到底是信托权力,还是非信托权力。如果是信托权力,那么在行驶权力的时候,要从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出发,为受益人争取最佳利益。如果是非信托权力(或又称个人权力),那么权力拥有人可以随意发挥,不需有任何顾及。如果是信托权力,那么权力拥有人在用权的时候,是否触犯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
要确认是否是信托权力,这是一个全方位的调查分析,一般包含下面各项:
- 谁设立的信托? 设立人的初衷是什么?
- 权力拥有人应该怎样体现或贯彻设立人的初衷?(这两条在本案中没有意义。信托的设立人是会计师的秘书,和老两口的家庭没有任何关系);
- 信托的相关人士都有那些期待或相互的期待?
- 一般来说,增补和罢免信托人会影响到全体受益人的利益,这个权力一般是信托权力。增补和罢免受益人只是受益人之间的取舍,一般不是信托权力;
- 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权力的行驶是否不合情合理?
- 本案有那些特别的地方或情节?
本案的结论是,儿子将父母亲从受益人里除名一事不合法,法院下令立即恢复父母亲的受益人资格。但是,儿子增加的两个信托人一事合情合理,并且有助于信托的管理。法官没有下令解散信托。法官坦诚,老两口和儿子之间的矛盾似乎已经是无法调和,即便有了法院的判决,信托很可能也无法继续下去,希望双方尽快达成和解,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结束纷争。
在上述案例里,法官多次提到,本案的根源是信托纲领的条款有问题,在成立信托的时候,老两口,以及所有相关人士,都没有得到合适的专业意见。在这里,法官应该指的是,信托是由会计师帮助成立的,没有律师的参与。
从本案的情节,我们能看出,如果您要成立信托,信托里的权力事项要慎重考虑。如果您已经成立了信托,并且您拥有信托里的权力,在行驶权力的时候,您要注意权力的性质和分寸。如果别人行驶了权力,影响到了您的利益,您应该考虑,对方是否在滥用权力。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包括任何有关信托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络。
电话: 09 – 3666860, 或手机:021 – 682138, 或021 – 682833,或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来源 - Focus Law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