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过世后,还可以追诉婚姻共同财产吗?
2018年7月27日 14:04如果有一方已经过世,他(或她)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入禀法院,追诉婚姻(同居)共同财产呢?
我们讨论过的案例里,双方当事人都健在,由各自的律师出面,进行有关婚姻(同居)共同财产的诉讼。问题是,如果有一方已经过世,他(或她)的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入禀法院,追诉婚姻(同居)共同财产呢?
最近高等法院的一个判例表明,遗嘱执行人可以进行追诉。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例:
-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在双方分居至少三年后,他们离婚了;
- 双方有一个孩子,在法院诉讼期间,这个孩子已经年届22岁,是个学生;
- 夫妻双方在市中心有一栋房子。双方在分居和离婚后,仍然都住在这栋房子里;
- 后来,女方因病过世了;
- 女方的遗嘱执行人认为,为了分配婚姻共同财产事宜,双方进行了调解。在第二次调解的时候,双方达成协议,把房子卖出,双方平分所得款项;
- 男方否认女方遗嘱执行人的说法;
- 其实,这个房子实在一个家庭信托的名下;
- 这个信托成立于双方的婚姻期间,男女双方加上一个朋友是信托人,受益人是男方,女方和孩子,孩子是最终受益人;
- 女方过世前,信托把房子卖掉了;
10. 不久后,女方过世了;
11. 在女方的遗嘱里,孩子是唯一的受益人;
12. 女方遗嘱的执行人(律师)要求男方,按照平分的原则,分配卖房所得;
13. 家庭信托的律师答复称,家庭信托应该拥有全部卖房所得,并同意,将款项置于信托账户内,在纠纷解决后,在做分配;
14. 女方遗嘱的执行人用Family Proceedings Act 的第182条为依据,向家庭法庭提出诉讼,家庭法庭判决后,有上诉至高等法院;
15. 高等法院总结说,一下几点是双方没有争议的共同点:
- 在双方离婚后的合理时间内,女方的遗嘱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
- 家庭信托是在双方婚姻之中成立的;
- 在成立信托和把房产放入信托的时候,双方的期待是,双方各自占有一半的份额,并且把这个房子当作是他们的家庭住房;
- 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应该期待,她继续在这个房产里拥有至少一半的份额。
16. 高院的法官认为,在182条之下,如果死者的遗嘱里仍有在世的受益人(包括孩子或债主等等),那么死者遗嘱的执行人可以用182条进行追诉;
17. 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已经解释过,182条的宗旨是“在离婚后,防止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在达到这个目的时,其中一方的过世,不应减少必要的公平正义。这里的重点,是在母亲遗嘱里受益的孩子;
18. 法官说,在182条之下,任何一方都可以为子女的利益(无论已经成年自立与否),提出追诉。如果任何一方的遗嘱执行人,不能为子女提出追诉,显得不和逻辑。在者,同样在182条之下,子女也可能直接向法院提出追诉。虽然这个孩子是家庭信托受益人之一,但是信托受益人和遗嘱受益人不同,信托受益只是一种名分,而182条的结果是法院裁决分配财产。所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追诉婚姻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姻共同财产以及它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复杂。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新西兰法院秉承的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除非法案里面明确否定或不允许,否则法院一般会往比较公平合理的方向解释法案里的条款,设立有案可查的先例,对这方面的事务起到引领作用。
文章来源:Focus Law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