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分家产:个人名下的公司股份是共同财产吗?
2019年6月25日 18:11如果父母亲在有生之年(不是通过遗嘱),把公司的股份传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这些股份会变成儿子(或女儿)的婚姻(或同居)共同财产吗?
我们已经和大家讨论过了,新西兰的婚姻(或同居)的分居分家产是按照1976年的法案进行的。这个法案的第十条说,除非在接受一方的明确认可或默认之下,财产或款项已经和其它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达到不能合情合理的进行区分的程度,否则,从第三方继承的财产,或得到的遗产,或赠送,或作为由第三方设立的信托里的受益人,都不是婚姻(或同居)的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亲在有生之年(不是通过遗嘱),把公司的股份传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这些股份会变成儿子(或女儿)的婚姻(或同居)共同财产吗?
我们看一个近期高等法院的案例如下:
- 男女双方在结婚24年后分居分家产;
- 在双方婚姻期间,男方的父亲要到美国去发展,于是把两间公司的股份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儿;
- 因此,男方得到两家公司各51% 股份,其余49%归他的姐妹所得;
- 男方认为,他是从他的父亲那里“继承”了这些股份,他用这些公司的分红,支付了这些股份的代价。由于股份是个人财产,公司的分红也是个人财产,所以这些公司股份属于他个人所有,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 家庭法庭在审理后认为,这两家公司的股份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 女方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法官认为,根据1976年的法案,除了法案第十条的例外,所有在婚姻(或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所谓“获得”是指有代价的得到。在本案中,男方同意向其父亲买入其中一家的股份,至于后来用什么来源的资金支付股份的代价,这些股份的性质并没有任何实质的改变。
- 高等法官还认为,对于其中另一家公司的股份,男方的父亲是“赠送”给了男方个人。根据法案的第十条,赠送的财产不是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在婚姻期间有储蓄,存款中的三万元被用作无息贷款,借给了这家公司,作为流动资金,对公司做出了直接的“贡献”。所以,女方在“维持”这家公司方面,做出了帮助。这个“贡献”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 高等法院的法官决定,将案子交换家庭法庭,根据高等法院的判决原则,对共同财产的价值和那三万元无息贷款的价值,做出结算,进行具体分配;
- 男方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
- 高等法院开庭审理上诉申请,法官认为,高等法院的判决已经对法律问题解释的非常清楚,已经没有必要让本案到上诉法院对法律问题进行裁决,驳回上诉申请。
从这个案子的判决过程,我们可以看出,“遗产”就是某人在过世后,按照其遗嘱(或没有遗嘱,按照相关法案)进行分配的过世方财产。如果是在给出财产一方有生之年发生的事情,那么就是“获得”或“赠送”。“获得”指的是有代价的得到财产,“赠送”指的是没有任何代价的赠予。
如果你有公司的股份或其它的财产,你是应该把它们作为“遗产”传下去?还是应该让你的子女“获得”或是“赠送”给他们呢?如果把你的财产例如公司股份放在家庭信托里,情况又会怎样呢?这要看具体情况,每个家庭和每个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情形和要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和我们联络。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包括任何有关信托的问题,请与我们联络。
文章来源: Focus Law律师事务所